近日,湖南證監局公告了一則行政處罰,涉及章某信披違法和限制期轉讓違法。
2017年5月至2021年11月,章某控制12個賬戶交易貴繩股份,合計持股超5%,后突破10%,最高持股達10.46%,但章某未及時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且未停止交易。
證監局擬對其進行處罰。章某稱虧損已超7000萬元,預計整體虧損超3億元,目前經濟困難,申請減少處罰金額。證監局稱,經濟困難并非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且當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明材料。最終,證監局對其罰款350萬元。
持股超10%未報告
章某實際控制使用“章某”“趙某”等7人名下12個證券賬戶(下稱“賬戶組”)交易貴繩股份,上述賬戶的全部交易均由章某決策并具體操作。
2017年5月8日,賬戶組持有貴繩股份股票首次超過5%,章某未按規定將賬戶控制關系及合計持股情況告知貴繩股份,未及時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且未停止交易。
2019年5月17日,賬戶組持股比例突破10%。2020年3月13日持股最高達到10.46%。2021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降到5%以下。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賬戶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章某均未通知貴繩股份并予以公告,且未停止買賣該股票;期間交易每增加或減少1%,章某均未通知貴繩股份并予以公告。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賬戶組共買入股票2374.75萬股、金額2.18億元,賣出股票2390.99萬股、金額2.03億元,交易金額合計4.21億元。賬戶組在限制期內轉讓貴繩股份虧損。
湖南證監局認為,章某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據悉,《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辯稱“目前經濟困難”
當事人章某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一是其交易貴繩股份是為了投資企業,買賣過程沒有操縱證券市場。
二是章某認為交易造成巨額虧損。章某統計名下中信證券和中信證券融資融券賬戶,虧損超過7000萬元,預估整個賬戶組虧損超過3億元,虧損金額遠超事先告知書中載明的買賣金額之差。
三是章某提出目前經濟困難。綜上,章某申請減少處罰金額。
未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經復核,湖南證監局認為:
第一,章某控制多個證券賬戶長期交易貴繩股份,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違反法律要求進行交易,其提出的交易未操縱證券市場的申辯意見,與事先告知書中確認的違法事實無關,不構成減輕其信息披露違法和限制期轉讓違法行為責任的理由。
第二,章某實際控制了12個證券賬戶交易貴繩股份,其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已是法定最低幅度;限制期轉讓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與交易金額相關,與虧損金額無關,事先告知書中賬戶組的交易金額由交易所測算,數據準確完整。此外,章某對事先告知書中所述“虧損”的計算理解有誤,虧損的金額并非等于買賣金額之差;其稱名下賬戶組虧損嚴重,但未提供材料予以證明。
第三,證監局在量罰上已充分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經濟困難并非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且當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明材料。
綜上,湖南證監局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當事人對我局調查工作的配合情況,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章某限制期轉讓貴繩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章某持股變動信息披露違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